# 崇明园区表述:注册个人数据信托公司目前工商经营范围是否有对应表述

在崇明经济园区从事招商工作的21年里,我见过太多企业从“概念萌芽”到“落地生根”的全过程。但最近两年,一个新兴领域让我和团队频繁接到咨询——个人数据信托。随着《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》的落地,越来越多的企业瞄准了“个人数据受托管理”这片蓝海。然而,当企业真正准备注册时,一个现实问题摆在了面前:**工商经营范围**里,到底有没有“个人数据信托”的对应表述?说实话,这问题看似简单,背后却牵扯到政策框架、业务适配、合规风险等多重维度。今天,我就以一线招商从业者的视角,跟大伙儿好好聊聊这个“甜蜜的烦恼”。

现行登记框架

要搞清楚“个人数据信托公司”的经营范围表述问题,咱们得先回到“源头”——现行的工商登记制度。根据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》,企业的经营范围必须参照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》(GB/T 4754-2017)进行表述。这个分类就像一本“字典”,企业能做什么业务,得从里面“找词儿”。翻开分类目录,跟数据沾边的类别主要集中在“I65 信息技术服务”大类,具体包括“I6510 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”“I6520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”,还有个兜底的“I6590 其他未列明信息技术服务业”。

乍一看,好像能找到“落脚点”——比如选“I6510 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”,似乎能把“数据信托”的业务包含进去。但问题来了:**数据信托的核心是“信托关系”**,而不仅仅是“数据处理”。去年我们对接上海某家做个人健康数据管理的初创企业,他们的业务模式是:个人用户把健康数据委托给公司,公司作为受托人,根据用户授权向医疗机构、药企提供数据脱敏服务,并将收益按比例返还给用户。这种“受托-管理-运营-分配”的闭环,现有分类里的“数据处理服务”根本覆盖不了——后者更侧重“技术层面的数据加工”,而前者强调“基于信任的财产权管理”。

更现实的是,市场监管部门在审核经营范围时,对“信托”二字非常敏感。因为《信托法》明确规定,从事信托业务需经银保监会批准,而“数据信托”是否属于“金融信托”,目前法律上尚无明确界定。去年我们园区有个企业,想在经营范围里写“个人数据信托受托管理”,直接被市场监管局打回来了——理由是“涉及金融信托业务,需前置审批”。最后企业只能妥协,改成“个人数据管理与咨询服务”,业务模式直接“缩水”了一半。这种“名不副实”的表述,不仅让企业业务开展受限,还埋下了合规隐患。

业务拆解适配

聊完登记框架,咱们再拆解一下“个人数据信托公司”的核心业务,看看现有经营范围表述到底能不能“对上号”。我理解,个人数据信托至少包含三个层面的业务:一是**数据受托管理**,包括数据采集、清洗、脱敏、存储,本质是“替用户管数据”;二是**数据运营授权**,在用户授权下,将数据提供给第三方使用,比如把消费数据给电商平台做精准营销;三是**数据收益分配**,将运营收益按约定比例返还给用户,体现“数据资产化”的价值。

现有经营范围表述里,“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”(I6510)勉强能对应第一个层面,但“运营授权”和“收益分配”就完全“失配”了。“运营授权”本质是“数据交易”,而现有分类里“I6540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”更侧重“技术系统搭建”,不是“数据价值实现”;“收益分配”更是“无的放矢”——现有表述里只有“信息技术服务”,没有涉及“财产权处置”或“收益分配”的内容。去年我们园区引进的一家数据信托试点企业,就因为“收益分配”业务没法表述,差点错过了入驻机会。后来是通过市大数据局协调,在经营范围里临时加了“数据资产受托管理及收益分配服务”的加注项,但这加注项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,企业心里一直打鼓。

还有个关键点,个人数据信托强调“**用户意愿至上**”,这跟普通数据处理有本质区别。比如受托人必须定期向用户披露数据运营情况,接受用户监督,这种“信义义务”在现有经营范围里根本体现不出来。现有表述里的“信息技术咨询服务”(I6520),最多只能说明“我们提供咨询服务”,但没法体现“受托管理”的责任和信任关系。这就导致企业在实际运营中,业务范围和登记的“名”严重不符——比如登记的是“数据处理服务”,实际做的是“数据信托”,很容易被认定为“超范围经营”。

园区政策导向

说到崇明园区,这几年一直在推“**生态+数字**”双轮驱动,数据产业是重点培育方向。2023年园区出台的《崇明世界级生态岛数字产业发展行动计划》里,明确提出要“探索数据信托等新型数据交易模式”,这算是对数据信托的“政策背书”。但在具体到工商经营范围表述上,园区目前还没有专门的“负面清单”或“包容清单”,还是沿用市里的统一标准。

不过,园区在招商实践中,确实有一些“**变通做法**”。比如对数据信托类企业,我们会建议他们在经营范围里使用“数据资产受托管理服务”“数据信托咨询服务”等表述,虽然这些表述不在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》里,但园区会通过“一事一议”的方式,跟市场监管部门沟通确认。去年我们引进的某数据科技公司,就是这么注册下来的——经营范围里明确写了“个人数据信托受托管理服务”,这在崇明园区算是个“破冰”案例。当时企业负责人握着我的手说:“终于不用再藏着掖着了,经营范围写清楚,客户才敢跟我们合作。”

但说实话,这种“一事一议”的效率有限,而且每个企业的业务模式不一样,没法形成标准化模板。崇明作为生态岛,数据信托的优势可能在于**生态数据的信托化运营**,比如农业环境数据、林业碳汇数据等,这些数据的信托业务,跟普通商业数据又有区别。如果园区能针对生态数据信托,出台专门的经营范围表述指引,那对企业来说就太友好了。不过目前来看,这还需要市里层面的政策支持,园区能做的,就是在现有框架内“打擦边球”,尽量给企业便利——比如在招商手册里明确标注“数据信托企业可申请经营范围加注”,让企业少走弯路。

跨区案例借鉴

国内其他园区在数据信托经营范围表述上,有没有啥可借鉴的经验?还真有。比如浙江的杭州未来科技城,去年就推出了“**数据信托**”经营范围表述试点,明确企业可以登记“数据信托受托管理服务”“数据信托咨询服务”等业务。他们的做法是,跟省市场监管局沟通,把“数据信托”作为“其他信息技术服务业”(I6590)下的子类,单独列出来。这种“政策先行”的做法,值得崇明参考——毕竟数据信托是新生事物,得让企业“先上车后补票”,不能让经营范围表述成为“拦路虎”。

再看深圳前海,作为金融改革创新区,他们更侧重“**数据信托的金融属性**”。去年前海有一家基金公司,注册时经营范围里直接写了“数据信托基金管理服务”,这是因为他们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“背书”。不过崇明跟深圳不一样,崇明不搞金融特区,但可以借鉴他们“跨部门协作”的思路——比如园区可以联合市场监管、大数据、金融监管等部门,出台一个“数据信托企业注册指引”,明确经营范围表述的规范。去年我们园区也去杭州未来科技城考察过,跟他们的招商团队聊过,他们说刚开始推行“数据信托”经营范围表述时,也遇到过不少阻力,主要是市场监管部门担心“信托”二字涉及金融监管,怕出问题。后来他们通过邀请专家解读《信托法》,明确“数据信托”是“民事信托”的一种,不涉及金融业务,这才打消了顾虑。这个经验对崇明很有启发——要推动政策落地,先得统一各部门的认识,把“数据信托”的法律性质搞清楚。

其实,崇明园区也有自己的“**本土优势**”。我们对接过一家做农业数据信托的企业,他们的业务是把农户的土地数据、种植数据委托给公司,公司再把这些数据提供给农业保险公司、农资企业,帮助农户获得更精准的保险和农资服务。这种“生态数据信托”跟普通数据信托不一样,它更强调“社会效益”和“生态价值”。如果园区能针对这类企业,推出“生态数据信托服务”的特色表述,不仅能突出崇明的产业特色,还能吸引更多生态数据领域的企业入驻。去年我们在招商推介会上,专门提到了这个“生态数据信托”的概念,好几家企业都表现出了浓厚兴趣,说“终于找到懂我们的园区了”。

合规表述缺口

现在最头疼的,还是“**合规表述缺口**”。数据信托的核心是“信托关系”,但《信托法》里对“信托”的定义,是“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,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,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,以自己的名义,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,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”。这里的“财产权”,能不能包括“数据财产权”,目前法律上还不明确。

这就导致企业在注册时,如果经营范围里写“数据信托”,市场监管部门可能会问:“**数据是不是财产?信托数据有没有法律依据?**”去年我们园区有个企业,想注册“个人数据信托公司”,市场监管部门直接把“信托”两个字划掉了,理由是“数据财产权未明确,信托关系无法成立”。最后企业只能改成“个人数据管理服务”,业务模式大打折扣——因为“管理服务”跟“信托受托”完全是两回事,前者是“委托代理关系”,后者是“信义关系”,法律性质完全不同。

还有个问题,数据信托涉及“个人数据”,要遵守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。现有经营范围表述里,虽然有“数据处理服务”,但没强调“**信托场景下的个人信息保护**”。比如受托人得履行“告知-同意”原则,定期向个人披露数据运营情况,这些特殊义务,现有表述根本体现不出来。这就导致企业在实际运营中,虽然登记的是“数据处理服务”,但做的却是“数据信托”,容易引发“超范围经营”的风险。去年我们园区有个数据信托企业,因为没在经营范围里写清楚“受托管理”的义务,被用户投诉“未尽到信义义务”,最后只能通过调解解决,但企业声誉已经受到了影响。

政策优化路径

面对这些表述缺口,政策优化是关键。我觉得可以从三个层面入手:一是推动国家层面修订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》,增加“**数据信托服务**”类别;二是市级层面出台“数据信托企业注册指引”,明确经营范围表述的规范;三是园区层面,针对生态数据信托,推出“特色表述模板”。

比如市级指引里,可以明确企业可以登记“个人数据信托受托管理服务”“数据信托咨询服务”“数据资产运营服务”等业务,并说明这些业务属于“信息技术服务”下的“其他未列明服务”。这样企业注册时就有章可循,不用再“摸着石头过河”。崇明园区还可以在此基础上,针对生态数据信托,推出“农业数据信托服务”“林业碳汇数据信托服务”等特色表述,突出本地产业优势。去年我们园区跟市场监管部门沟通时,就提出了这个建议,对方表示愿意研究——毕竟数据信托是未来的趋势,早做规范比晚做规范好。

另外,园区可以联合市场监管部门,建立一个“**数据信托企业注册绿色通道**”。对这类企业,实行“预沟通”机制——企业在提交注册申请前,先跟园区招商部门沟通经营范围表述,园区再协调市场监管部门提前审核,避免“注册时被驳回”的尴尬。去年我们园区试过这个办法,对接了3家数据信托企业,都顺利注册下来了,效率提高了不少。其中一家企业的负责人说:“以前听朋友说注册数据信托公司要跑断腿,没想到在崇明这么顺利,园区的工作人员帮我们跟市场监管部门沟通了好几次,终于把经营范围搞定了。”说实话,作为招商人,听到企业这句话,心里比拿到奖金还高兴——毕竟我们的工作,就是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。

崇明园区表述:注册个人数据信托公司目前工商经营范围是否有对应表述

总结与展望

聊了这么多,其实核心观点就一个:**个人数据信托公司的工商经营范围表述,目前存在明显的“缺口”**,现有分类无法覆盖其核心业务,政策层面也缺乏明确指引。但这并不意味着“注册无门”——通过“经营范围加注”“一事一议”“绿色通道”等变通方式,企业还是可以顺利注册的。不过,这些毕竟是“权宜之计”,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,还需要国家、市、园区三级政策联动,推动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》的修订,出台专门的注册指引,明确数据信托的法律地位和经营范围表述规范。

作为崇明经济园区的招商从业者,我深知“**新业态的发展离不开政策的包容**”。崇明作为世界级生态岛,在生态数据信托领域有天然的优势——我们有丰富的生态数据资源,有“生态+数字”的政策导向,还有园区招商团队“保姆式”的服务。未来,我们希望能联合市场监管、大数据等部门,出台更精准的扶持政策,比如对数据信托企业给予“经营范围表述专项指导”,探索“生态数据信托”特色登记模式,让崇明成为数据信托企业的“创业热土”。

最后,我想对所有想注册个人数据信托企业的朋友说:别担心“经营范围表述”的问题,只要你的业务模式合规、有前景,崇明园区一定会帮你“打通最后一公里”。毕竟,在招商一线待了21年,我见过太多企业因为“政策支持”而茁壮成长的案例——这,就是我们招商人的“初心”。

崇明经济园区招商平台始终关注数据信托等新业态的发展需求,针对企业注册中经营范围表述的痛点,正积极联合市场监管、大数据等部门,探索建立“数据信托企业注册指引”,推出“生态数据信托”特色表述模板。通过“一事一议”“绿色通道”等机制,为企业提供精准化服务,助力崇明打造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示范区,让更多数据信托企业在崇明“落地生根、开花结果”。